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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C认证产品一致性判定的时机、问题和建议

发布时间:2022/5/6

为了控制并验证获证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求,认证机构需要按照认证规则要求,通过各种方式对获证企业及产品进行有效的跟踪检查,其中获证产品的一致性判定是验证获证企业是否持续满足认证要求的重要手段。


认证机构的一致性判定时机

认证机构在进行获证产品的证后监督时,按照认证规则要求一般采用以下几种方式进行CCC认证产品的一致性判定:

1、由专业检查员在工厂的生产现场或仓库随机抽取认证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并作出判定;

2、由检查组在工厂的生产现场或仓库随机抽取认证产品进行封样,送指定的专业检测实验室进行一致性检查

并作出判定;

3、认证机构采取市场买样或抽样的方式,送指定的专业检测实验室进行一致性检查并作出判定。


认证机构进行证后监督一致性检查的判定结果,作为工厂检查/检测结论的依据,提出证后监督通过或不通过的结论,并据此作出维持证书有效或暂停/撤销证书的认证决定。


政府执法监管的一致性判定时机

1、 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每年都会组织强制性认证产品的有效性监督抽查,其中就包含了认证产品的一致性判定。监督抽查结果通报认证机构进行相关获证企业和证书的后处理。

2、 地方认证监管部门针对认证执法的具体案件,要求认证机构配合协助,根据其提供的涉案产品实物、照片、文字描述等进行全面或部分内容的一致性判定,为认证执法案件的行政监管处理提供专业判断的意见。


认证机构和认证监管部门实行处理结果的互相通报机制,实现证后监督和证后监管的立体交叉管理。


面临的问题和解决办法

规范获证企业生产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离不开全社会的共同监管。国家鼓励各单位和个人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市场监管部门也加强了对认证产品的监管查处。


但目前各类市场主体对认证产品一致性的质疑有随意化和扩大化的现象,比如消费者投诉人无理由投诉,怀疑其购买的产品一致性有问题;部分执法人员在流通领域简单化的对销售的认证产品进行一致性判定等。用“怀疑一切”的思维去对所接触的获证产品逐一进行,导致耗费大量的行政资源,还不能保证得到准确的结论,并可能导致错误的行政处罚。


案例一

消费者投诉其网上购买的某获证的灯具产品一致性不符合,仅提供了购物凭证,产品外包装照片,没有明确的不一致的直接证据。执法部门到生产企业调查取证,发现实际情况是该消费者网购之后提出退货,但已经过了7天无理由退货的时间,被企业拒绝,遂向市场监管部门以获证产品不一致的理由进行投诉。此类无理由的投诉实际涉嫌滥用消费者权利、耗费政府行政资源。


案例二

政府执法部门在流通领域对在售的某家电产品进行一致性核查,获证企业按要求提供了型式试验报告,检查发现该产品所配备的电线组件与报告中描述不一致,遂按照获证产品不一致进行立案查处并拟对销售商作出行政处罚。后续企业在行政处罚听证会上提交了证据证明生产企业已经按照认证规则对该电线组件采用简化流程进行了关键元器件的变更,最终推翻了原查处结果。


老广的观点

笔者认为,由于CCC认证产品的一致性判定涉及专业的技术问题,对于一般消费者,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或征询专业人员意见,投诉时应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提供明确的不一致的证据,避免浪费行政资源。执法部门应对投诉人的诉求进行甄别,必要时应要求投诉人进一步提供证据。


结语

产品质量不合格主要体现企业的质量控制管理,而获证产品不一致则更多的是体现企业的诚信和信用。通过对质量不合格产品的一致性分析判断,可以发现产品质量的原因主要是企业的质量控制管理不足,还是企业不诚信、未遵守认证要求所导致,从而有针对性的对企业采取技术帮扶措施或信用惩戒手段。比如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的产品质量信用分类监管机制,通过实施质量帮扶,为存在质量问题的企业进行产品质量诊断和改进服务;同时也对不诚信的企业实施信用赋分管理,形成以信用建设为核心的产品质量社会共治机制。利用产品质量信用,激励守信企业,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净化市场环境,实现公平竞争,推动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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