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6/17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2021年度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信息核查情况的通告,据查,这是首次发布的针对ccc认证自我声明的信息核查通报。不可谓不重要,也引发了不少关注。
细读通告,以下分析供参考:
实施依据
点击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2020版),可查看实施CCC认证自我声明评价方式的产品种类。
一般认为,认证有效性抽查是根据CCC认证有效性抽查结果,评价获证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而倒推认证机构的认证质量,实现对认证机构的监督。
目前,认证有效性抽查已经扩展到包含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评价方式的产品的抽查,从而认证有效性抽查的目的也扩展到对认证产品、认证主体的监督。
比如,2022年4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2022年度第2期认证有效性抽查结果的通告,专门通报了对已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评价方式的低压元器件、电动工具2种产品领域的220批次产品实施了认证有效性抽查,抽查发现24批次抽样产品不符合认证要求。
CCC认证自我声明信息核查,是对信息填报的抽查,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信息填报是否满足要求将直接影响到自我声明的结果,因而这就成为自我声明模式中应该重点关注的内容。
相关生产者(制造商、进口商或销售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停止出厂、进口或销售自我声明对应产品,并进行风险排查、整改落实。
信息核查的结果处理分两个不同层次:
信息核查发现一般问题的,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自我声明》9.4,应实施整改并更新相关信息。此次通报明确了整改期限为2个月,未按要求改正的将予以撤销。
信息核查发现严重问题的,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自我声明》9.3,对应的处理措施不仅仅包括证书撤销,还包括对产品的处理;信息核查发现严重问题的,惩戒方式包括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以及6个月内不能再次申报自我声明。
责任承担
认证有效性抽查通常也通报认证机构,从而规范认证机构的认证活动。相比较常规的发证模式,采用自我声明评价方式的产品,并不通过认证机构发放证书。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和实施要求的公告》2019年第44号公告,明确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适用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评价方式的产品只能采用自我声明评价方式,不再发放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意味着自我声明产品只能依据新版实施规则的要求完成自我评价,进行信息报送,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因此,需要注意,鉴于CCC认证自我声明评价方式的产品并不直接通过认证机构实施,结果处理的主体还是市场监管部门。
从通报信息来看,近期地方市场监管部门也通过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5份自我声明,后续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组织开展CCC认证自我声明信息核查工作。
可以预料,信息核查作为CCC认证自我声明评价的监管方式将成为常态。
以上分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