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和统一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标志)的监督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布下列规定,依法实施。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相关认证标志的设计审批、公告、使用和控制。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是批准设计、公布认证标志法定实施和实施相关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首先获得国家认监委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DCB)的认证证书,并在认证有效期内符合认证标准,方可使用认证标志。
第五条 目录产品在销售、进口或者用于商业用途前,必须经过认证并加施认证标志。第二章认证标志的设计
第七条 认证标志由两个标识组成:核心设计和表明认证类型的字母参考。
(1) 核心设计如下图一所示。图一
(2) 表明认证类型的字母参考如下图二所示。字母参考以小写字母印刷在核心设计的右侧,以表明认证类型。字母 2 引用反映了认证类型,例如“S”代表“安全”。国家认监委将设计并公布强制实施所需的信函参考。
第八条 经认证的特殊产品,如电线电缆的性质,仅适用三项法定CCC,作为特殊偏差,不予圈出。
第九条 认证标志的规格 认证标志分为标准尺寸和不规则尺寸认证标志两大类。
(1) 标准尺寸有五个类别。有关规格,请参见表 1 和图 3。表1 标准尺寸认证标志规格mm 尺寸编号1 2 3 4 5 A 8 15 30 45 60 A1 7.5 14 28 42 56 B 6.3 11.8 23.5 35.3 47 B1 5.8 10.8 3 23 4 3
第十条 认证标志的颜色
(1) 仅由国家认监委印制的标准尺寸证明标志为白底黑字。
第十一条 认证标志可以根据产品的性质选择适用于认证产品的方式。
(一)在获证产品外体的规定位置加施国家认监委印制的标准尺寸认证标志。
(二)认证标志是印刷、压制、模压、丝网印刷、涂漆、蚀刻、雕刻、压印或密封在产品或产品铭牌上的,应使用在产品外壳或产品铭牌的暴露位置。
第十二条 获得认证的强制性产品,可以在产品包装上加施认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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